《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调整学术委员会的通知》解读
一、调整目的和原因
局学术委员会是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的学术指导机构,在管理局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管理局的科研规划、学术交流、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及推荐工作。根据学术委员会人员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局科研水平,推动我局林业科研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后设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和8个方面的首席专家,确保专家更加专业化。
主 任:余永富
副主任:谢镇国
委 员:唐秀俊 、王子明、陈继军、李扬、余德会。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科技科,侯德华、黄松具体办公。
根据学术委员会成员专业及专长,组建各学科领域首席专家。学科及首席专家为:(1)民族文化领域唐秀俊;(2)植物学领域余德会;(3)森林生态学领域谢镇国;(4)动物学领域陈继军;(5)鸟类研究领域李扬;(6)资源保育领域余永富;(7)社区发展领域王子明;(8)林业有害生物领域余永富。各首席专家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学术工作。
三、修改完善《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学术委员会章程》
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励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提高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整体科研水平和能力,促进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造诣较高、遵纪守法、学风端正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局办公室、科技科、人事劳资科提名,局党组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科技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履职;
3.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连续半年以上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替补人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保护区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项目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2.审议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科技、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
3.对局长科研基金项目立项进行论证、推荐。
4.对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每两年一次的科研成果奖进行审议、推荐。
5. 审定管理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任职资格,提出评聘岗位意见。
6. 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提出送评意见。
7. 完成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8.接受学术申诉,并向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
9.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管理局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管理局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请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如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有关当事人或专家顾问到会陈述意见或咨询。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 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2. 在国外或因事外出,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部门文件:《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调整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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